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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泰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八条措施





为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八条措施:

一、严格实行执业告知。凡在泰执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泰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管理系统”办理执业告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在局网站公示已办理执业告知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并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联网联控。

二、限时开展业务填报。在泰执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业务填报。法定安全评价项目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进行填报,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通过“泰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填报。

三、实行过程跟踪审计。对中介服务项目每年实行随机抽查,跟踪审计。每个安全评价机构抽查比例不少于项目数的20%,每个安全咨询机构抽查比例不少于项目数的10%,形成审计报告为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四、实行星级评定管理。实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对星级评定不高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重点监管、限期整改,直至限制进入泰州市场。评定结果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警示约谈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一)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问题的;

(二)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咨询服务项目存在与企业实际不符的;

(三)未按要求填报或未开展业务填报的;

(四)帮助学员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的;

(五)接收外地户籍且不在泰州就业的学员参加培训考试的;

(六)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行为。

六、畅通有奖举报渠道。强化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监督,将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整体纳入举报奖励范围,鼓励社会各界对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七、实行市场禁入。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重大疏漏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该类机构禁入泰州市场五年;安全培训机构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该类机构禁入泰州市场。

八、实行“一案四查”。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违法违规项目立案调查时,同时调查企业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专家评审情况、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压实责任链条。

信息来源:泰州市应急管理局